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我爸的房子我有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1:36 今晚报

  本报讯一老翁在遗嘱中将唯一的财产——一套房屋留给了再婚老伴韩某,后老翁与韩某相继去世,该房由韩某五名子女继承。不久后,老翁与前妻所生子女中有智力残疾的女儿温兰,以父亲未给她保留必要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继承相应份额。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原告之父在立遗嘱时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属无效。法院遂判决诉争之房归韩某五子女共有,五人每人给付原告温兰1500元。

  原告温兰系智力残疾人,与温某系父女关系。温某与前妻有6个子女,前妻死后,温某于1992年与韩某结婚。1998年,温某与韩某根据房改政策,支付2.8万元将居住的东丽区某单元房购为私产。1999年4月30日,温某立遗嘱一份,表示属于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由韩某继承,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2000年5月15日,温某病故,同年6月30日,韩某依据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起诉温某子女腾房。诉讼中韩某病故,韩某的五子女参加诉讼,后该案中止审理。为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温兰于2001年在其两个姐姐的代理下提起诉讼,诉称温兰作为温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智力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温某在处分财产时,没有给她保留必要的份额,故请求法院确认温某所立遗嘱无效,由温兰继承该套房屋的应得份额。

  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之房系温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考虑到增值因素,该房现已价值人民币7万元,温某对该房屋享有一半所有权,价值3.5万元。《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温某在立遗嘱时,违反了这一规定,向公证机关隐瞒了有一智力残疾的子女,即本案原告温兰,故温兰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必要份额,法院予以支持。温某死亡时,有法定继承人七人,即韩某及温的六个子女,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温兰应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价值5000元。考虑温兰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在其享有的份额的基础上,给予酌情增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孙启明马新)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