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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德女成“中山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1:36 今晚报

  本报讯栖身于朋友承租的房屋之内,一女子不但没有半点感激,反而趁机盗取朋友财物。日前,本市河西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韩某,女,23岁,系本市津南区无业人员。2004年11月底至12月初,韩某来到河西区,与朋友魏某共同在魏某承租的一套房屋内居住。同年12月5日下午,韩某趁室内无人
之机,将魏某放在提包内的钱包窃走,内有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及身份证等物。而后,韩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从所窃信用卡内取出现金4000元,并将该款交与其母刘某某。后经事主魏某告发,公安机关将韩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韩某亲属退赔了魏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韩某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韩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赃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邢泉 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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