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供电局原党委书记、原局长因受贿分别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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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6:59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5月27日电(记者王世焕)陕西省榆林供电局原党委书记高治云、原局长刘文强因犯受贿罪,27日分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2年,并分别处没收财产5万元和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底,榆林供电局决定在本局南家属院为职工建设3栋住宅楼,由榆林供电局所属的榆林阳光电力地产公司(简称阳光地产公司)具体负责招投标。榆林能化
2003年上半年,榆林市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某为了承揽修建榆林供电局的住宅楼,在刘文强办公室将20万元定活两便存折送给刘文强,让其在承揽工程上给予关照,刘称不好提款,谢某后又将此存折提成现金,送给刘文强。2004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谢某又两次在刘办公室送给刘共2万美元。2004年春节前,榆林市一家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为了在所承建榆林供电局15号住宅楼中得到刘的关照,在车上送给刘20万元;后为了工程验收过关,又送给刘18万元。2003年下半年,榆林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为了得到刘的支持,送给刘2万美元;后来,为了合资的2400万元资金到位,又送给刘20万元。2002年3月至2003年,刘文强又先后两次接受榆林两家公司送的62万元干股。刘文强还接受了其他公司送的数万元人民币和数万美元好处费。 2004年3月,能化公司经理马某为表示对榆林供电局下属的榆林阳光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张新林和高治云的感谢,先后3次交给张新林人民币68万元,张新林将其中的30万元分给了高治云,其余38万元自得。 法院审理认为,高治云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贿赂30万人民币和价值9.18万元的富康轿车一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文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73万元,美元8.5万元,62万元干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张新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