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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原院长 将300万公款“私借”给同学被送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1:0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涉嫌挪用公款300万元给大学同学使用而无法归还,昨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常殿元在市二中院接受审讯,其大学同学龚德明也一同站在了被告席上。

  公诉机关指控说,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常殿元在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龚
德明勾结,擅自将学院的300万元公款挪给龚德明进行营利活动,造成该款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常殿元在法庭上说,1996年3月,大学同学龚德明找到他时提出,因为要开民办中学,但缺少资金,因此想向他以18%的利息借款300万元。“我当时想,学校缺少资金,还不如把学校的死钱变成活钱,因此就同意了。”常殿元说,他同意借款后,龚德明又表示不办学校,借款是因为龚德明自己开办的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想要搞化肥开发项目。在了解了浩宇公司的情况后,常殿元还是同意借款给龚德明。

  因为知道“这种创收的办法在联席会上可能通不过”,常殿元在借款的同时,并没有向学院党政联席会通报,所以最后在与龚德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盖上学院的公章,浩宇公司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款。对此,常殿元默认了自己在这方面的失职,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借款关系,并不构成犯罪。据悉,在借款期间,常殿元的儿子开始到龚德明的公司任职。

  龚德明在法庭上说,并不是不愿意还款,由于公司经营方面出了问题,成为多起官司的被告,最后法院将公司强制执行查封。后他到二外将此情况汇报给了该院联席会。同时,还将8万元的利息给了该院财务部门。后来他与常殿元达成了暂缓还款的协议,因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此案预计将在下周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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