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女被告轮椅上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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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1:15 三秦都市报 | ||||||||
5月27日,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农电系统腐败系列案首批受贿“窝案”有了一审结果,原副厅级女领导李菊萍受贿33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菊萍因身患癌症坐着轮椅出庭接受审判,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昔日副厅级女领导坐轮椅受审
9:27,人们的目光都投向法庭入口处。按照惯例,法警将从入口处将各被告押进法庭接受审判,但昨日不同的是,第一名被告李菊萍却并未被法警“押”进法庭,而是由两名女法警用轮椅推进法庭,被告没有穿黄色囚服,着一身黑衣。被推进法庭前后,50岁的李菊萍一直深低着头,一副很无力的样子。她的左手上还贴着白色胶布,戴着手铐的双手一直埋在双腿间。据法官庭审后说,此案在侦查期间,李菊萍就被查出患有癌症和其他病症,后被取保候审,目前其病情还比较严重。 细心女法警关切被告人身体 从9:27被带进法庭到9:34法官对其作出宣判,甚至一直到10:28被带出法庭,整整一个小时的时间,李菊萍在法庭上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同一种神态———无精打采地深低着头,头还越低越深,即使在自己的案件被宣判时,她的面部表情也没有任何变化。 因该受贿“窝案”对6案6人相继宣判,李菊萍也一直坐着轮椅在法庭上。期间,因考虑她患病后身体的承受力,一名细心的女法警特意走上前,在其耳边低声询问:“你的身体咋样?能坚持下来吗?”李菊萍仍然没有抬头,只是轻轻地点了几下头表示自己还可以坚持。宣判后,任凭媒体记者怎样努力试图简单采访李菊萍,她仍一言不发,甚至被法警和家属抬上车时都不抬头、不吭声。 李菊萍 被判15年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省农电局财务处处长期间,以省农电局在建设银行西安市北大街办事处存款1.2亿余元的方式,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解决贷款问题,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先后三次送给李菊萍共计200万元表示感谢。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给榆林供电局拨付网改资金、电力建设基金数千万元,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于2003年送给李菊萍30万元,另通过省农电局招待所服务员张惠霞送给李菊萍40万元支票,张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用其中15万元购得捷达轿车一辆,剩余25万元提现后交给李菊萍。后刘文强为表感谢又送给李菊萍10万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陕北府谷县农电公司催要该公司下余网改资金之机,擅自决定并安排财务处将该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由此收受该公司党委书记杜某所送50万元(该农电公司已做账务处理)。2004年4月,陕西省富平县电力局局长李某为该局争取工程借款,送给李菊萍5万元?穴该局已做账务处理?雪,李拨付给该局400万元。 刘健民 被判12年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初,刘健民在负责省农电局下属企业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房产公司合作开发一大厦项目过程中,为北京该房产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调促进工程进展等方面提供了诸多便利,该房产公司总经理刘某为表感谢,先后8次送给刘健民共16万美元。 2003年7月,省农电局与相关公司合作成立房地产公司,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刘健民代表第一大股东省农电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后的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仲某先后3次送给刘健民共3万美元以表感谢。陕西某装饰公司总经理谷某于2004年5、6月间在刘健民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以感谢其帮助。同年10月至12月间,刘健民将上述款项分别全部退还给送款人。 刘文强 被判12年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底,榆林某公司经理马某为承揽工程,托张新林通过高治云送给刘3万美元。同年上半年,榆林某集团公司总经理谢某为承揽工程,于同年7月将一张20万元的定活两便存单送给刘文强(后提现交给刘),让其“关照”并如愿。谢某为表感谢并建立长期关系,后又送给刘2万美元。2002年10月府谷县农电公司经理贺某、副经理杜某为谋求职务晋升,由杜某送给刘5万元人民币。贺某、杜某后分别被任命为府谷电力客户服务公司经理和党支部书记。 2003年,刘文强将原职工教育中心副主任?穴副科级?雪张新林任命为该局所属多种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房地产公司经理?穴正科级?雪。次年春节前,刘文强收受张新林送的“感谢费”5000美元。2004年上半年,刘文强主持阳光公司改制工作,任命张新林为阳光公司副总经理?穴副处级?雪,刘后收受张“感谢费”1万美元。 高治云 被判11年 主要犯罪事实:榆林供电局2003年决定在其南家属院为本局职工建设三栋住宅楼时,马某通过张新林,张新林通过高治云找到刘文强,最终使该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马某先后三次交给张新林“好处费”共68万元以表感谢。张新林后向高治云个人账户存入30万元人民币,并告知高此款为“好处费”。高治云分两次将30万元提出并分别存入银行。2004年2月,经榆林供电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改制其下属公司阳光公司为正处级单位,并报省农电局批准。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的张新林,为使自己在改制升职中得到高治云的帮助,于同年7月11日用9.18万元购买富康轿车一辆,送给高治云之子,并用电话告知高,高默认。同年7月26日,省农电局批准张新林为阳光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人选。 张新林 被判10年 主要犯罪事实:在2003年底榆林供电局在南家属院建设三栋住宅楼期间,阳光公司负责招标、施工。张新林将此消息告知榆林市某公司马某,马某想承揽此工程并给张新林许诺事成后按工程总造价8%付给“好处费”,张答应,后通过高治云给刘文强送去该公司有关资料和3万美元。张新林后按照刘的指示对马某所在公司进行考察,报刘文强审批。刘文强签字同意该公司参加招标。后在张授意下,马某自己选择了另两家建筑单位为其“陪标”。马某中标后交给张新林人民币共计68万元,张将其中30万元分给高治云,剩余38万元自得,所得款借给朋友及交纳个人集资建房款等。 张惠霞 判刑1年 缓刑2年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5月,张惠霞在陪护李菊萍治病期间,受陕北某县级农电公司书记杜某委托,向李菊萍催要该农电公司下余的网改资金,张惠霞即在杜、李之间主动撮合,并向杜提出事成后给李菊萍50万元“好处费”的条件。2003年9月29日,杜某将50万元汇入张惠霞提供的账号,李菊萍安排张惠霞全部提现。为感谢张惠霞,李菊萍将其中20万元送给张惠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