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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原院长承认失职否认犯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1:41 新京报
  私借300万元公款给同学被起诉,自称是为学校创收
二外原院长承认失职否认犯罪(图)
昨日,常殿元(左)在法官的陪同下走出法庭。本报记者李冬摄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常殿元的声音很小,话筒贴到嘴边也很难听清他的陈述,他用嘶哑的嗓音承认私借公款一事,但认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昨日上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常殿元在二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常殿元擅自将300万元公款借给其大学同学、北京浩宇生化公司董事长龚德明,此笔款项至今未能归还。

  两同窗同受审

  昨日,常殿元在家人陪同下坐着轮椅出现在法院。

  此前,常殿元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与常一同出庭受审的,还有那位向常借款的大学同学龚德明。

  二外的老干部代表、学院纪委工作人员和国家旅游局各司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据一位老干部称,1991年调到当时隶属国家旅游局的二外任党委书记前,常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教育司任副司长。

  常殿元说,1996年3月,龚德明第一次找到他,代表武汉中学向二外借款300万元,但由于武汉中学无法接受18%的利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此后,龚又提出将公款借给浩宇公司开发化肥项目,在参观过浩宇公司后,常殿元与单位其他领导和财务处长商量后同意借款,并签订了协议。

  自称未牟私利

  常殿元说,当时学校有2000多万的资金需求,而国家只拨款800万,资金非常紧张。同意借款是为了为学校创收,“我真的没有获利啊,我连一顿饭都没有吃过。”常殿元多次强调。

  常殿元承认,这一巨额借款并没有向学院最高机构党政联席会通报。他解释,很多创收无法在联席会议上通过,由于担心这笔借款也不能通过,索性就越过联席会议。

  但公诉机关指控,这份借款协议没有履行学校的财务制度,未盖学校公章,“作为学院一把手,为什么连公章都不盖就批准了借款?”常殿元说:“学校的事情那么多,我怎么会都记清楚……算我失职吧!”

  常殿元的辩护人认为,常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为自己牟利,且龚德明是以单位名义借款,应属于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不应被认定挪用公款。

  龚德明也认为自己是代表公司借款,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昨日,此案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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