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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班干部被勒令退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7:2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通讯员江研【金陵晚报报道】现年19岁的女大学生吴雨婷于2003年9月被南京某摄影学院录取,就读于该院广告系。2005年1月,作为班级宣传委员的吴雨婷在一次期末考试中,夹带了一张“小纸条”进入考场,结果被巡考老师发现。令吴雨婷意想不到的是,当天,学院教务部就以“个人原因”向她发放了《退学证明》。“我确实错了,可也不至于开除我吧?学校的处理也太严重了吧。”抱着这种想法,吴雨婷多次向学院承认错误,要求继续完成学业,但均遭学院的拒绝。为了继续自己的学业,在万般无奈之下,她将学
校告上了法庭。

  庭审直击

  争议一:处分是否合法?原告:被告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判定的理由是依据被告自定的学生手册及国家教育部1989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上述两个规定及我国相关法律中,都没有任何关于“考试作弊应当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表述。被告:在吴雨婷的检讨书中,她明确表示在考试当日夹带和考试相关的纸条进考场,并放在了考卷下。其行为已构成作弊,这是事实。基于此,学院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原告:教育部、教育厅的文没有明确说开除学籍,只是严肃处理。而学生手册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旷考与每学期补考同时进行。很明显,该条对“考试作弊”是允许补考的,既然允许就不存在“勒令退学”。被告:对于作弊这一行为,教育部的文除了严肃处理外,还有一句“直至开除学籍”。所以,学校的决定没有违法。争议二:处分是否过重?原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所以,学校的处分显然是过重不当的。被告:教育部的文很明确表示“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吴雨婷是成年人,应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并自行承担责任。争议三:处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事发当天,吴雨婷因作弊终止考试后,学院方即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并通知家长前来办理退学手续,未给原告任何申辩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从程序上讲,原告的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这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根据教育法相关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个有关部门就是教育部门,如果再不服,可进行诉讼,而不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对于原告的诉讼是否合法,法庭表示,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掌握处分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作弊行为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属于一种行政管理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原告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原告心声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是原告的代理人在为其辩论,吴雨婷本人一直没有说话。在最后陈述阶段,她第一次开口谈及了此事。)吴雨婷:我现在还不满20岁,上大二。因为前段时间我身体不舒服,对这次考试没有做充分的准备,所以,考试当天我夹带了纸条。事情发生后,学校立即开除了我,我身边的同学都很吃惊,觉得太严重了。我父母来了后,和学校多次交涉,但学校的态度很坚决。我觉得吧,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那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但学校处理一个学生时,应该考虑其平时的表现。我上大二了,就这样被开除了,前途一片茫然,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学校能给我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吴雨婷夹带与考试相关材料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作弊,但其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事情发生后,学院立即发放了《退学证明》,显然,学院在处理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据此,判决撤销院方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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