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始终没给签劳动合同 辞职能否要求补交社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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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1:10 今晚报 | ||||||||
读者杜红秀问:2000年12月份,我经朋友介绍来到北辰区一家独资企业打工。今年2月份,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在这家企业工作4年时间里,单位始终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一份由企业拟定的协议书,入厂时还收取了300元押金。请问我辞职后单位是否应当为我补缴4年的社会保险费? 记者回复:经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咨询,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您所在用人单位在贯
第一,企业招聘员工后没有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违反了《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规定》第七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另外,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目前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已制定了6种劳动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选用。临时劳动协议只适用于企业使用劳动者不长于6个月的,包括使用下岗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收取抵押金,违反了《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 第三,员工在企业已工作4年,用人单位始终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强调,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规章的行为,您可向企业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晁振源 倪金荣 王楠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