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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钱“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2:31 哈尔滨日报

  案:

  2004年11月,15岁的李某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张某借钱,张某与李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借给李某2000元,李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张某多次向李某的母亲索要,李母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李母在庭审中辩称:李某所借之钱借给同学高某,高某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李某系未成年人,其所
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款不应归还。

  法:

  这起纠纷中,诉讼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是:李某向张某借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借贷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李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李某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向张某借钱转手给了高某。依照李某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李某的母亲对李某的借款行为又不予追认。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又明知李某是为同学借钱,且在没有征得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钱借给未成年人李某,自己也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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