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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老师请调却遭学校除名 苦熬6年告赢教育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3: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黄却

  “我告赢了!”昨日上午,被成都某大学除名的教师杨茂拿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第一时间给本报记者打来了电话。在被学校除名的6年时间里,杨茂不断地
与学校和教育局交涉,选择了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道路,并最终在这场四川省首例教师不服教育局的行政决定案中取得了胜诉。

  请调报告换来除名决定

  1999年6月,成都某大学教师杨茂征得成都某大学企管系(现工商管理系)的同意后,向学校递交了工作请调报告。不久,系主任向杨茂转告了学校人事处意见:要调动,必须向学校交纳9000元钱的调动费,理由则是杨茂在学校工作未满五年。杨茂当即提出异议,称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拒绝交纳这笔不合理的费用。但学校人事处认为,交钱是学校的规定,杨老师要么放弃调动,要么就给学校交钱。学校的态度让杨茂倔了起来:那自己就辞职吧,愿意随时等学校或系上通知办离职手续,反正钱是不交的。

  因杨茂没有到校,系里将开学后他“不假不到、擅自离岗”的情况,报告了学校。1999年9月22日,学校决定将杨茂予以“除名”,(实际相当于开除公职)同时停发了工资并声称“报市人事局下编制”。而直到2000年7月,杨茂到学校提取个人档案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学校除名!“更让人气愤的是,我为了知道自己的情况,还被迫向学校交纳了360元‘档案管理费’。”杨茂说起那时的情景仍然有些激动。

  市教育局作出处理意见

  2001年2月,他正式向学校递交了要求复审的申诉报告,未见回音。2002年10月30日,他向成都市教育局提起教师申诉。市教育局经过两个月的审查,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一份《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将学校认为杨茂“不假不到,擅自离岗”改为“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以上,事实清楚”,但学校“未将除名决定送达申诉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除名’一词提法欠妥”,另外学校“收取申诉人档案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由此,教育局撤销了学校对杨茂的除名决定,要求学校退还收取杨茂的档案管理费360元。但意见书却明确表示,对杨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教师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杨茂说,教育局不支持的“其他申诉请求”,恰恰是包含了他要求恢复工作关系和补发工资等内容。杨茂认为意见书的程序和形式不规范也不合法,理由则是:首先,市教育局对申诉的处理期限超过了法定的30天处理期限;其次,教育局意见书采信证据失察,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

  2004年6月16日,杨茂一纸诉状将成都市教育局告上法庭。今年3月1日,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成都市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这个判决,市教育局向市中级法院申辩,说杨茂所在大学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是省教育厅,也就是说,杨茂告错了对象。教育局出具《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是考虑到该案涉及到教师的合法权益问题,就主动对这一人事争议进行了居间调解和类似于仲裁的处理活动,该“活动”并非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不应该成为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市教育局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4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杨茂、教育局、以及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成都某大学,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直到昨日的终审判决后,成都某大学与市教育局始终婉拒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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