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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事件 摆在政府面前的法治试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8:30 新华网

  圆明园防渗膜工程风波尚未过去,媒体又曝出圆明园湖心岛被出租给私人的新闻。专家纷纷表示出租湖心岛是违法行为,圆明园管理处尚未回应,而北京市文物局则表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圆明园管理处出租湖心岛之举是否合法尚需证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以圆明园管理处为主角的这场多幕剧实在是跌宕起伏,扣人心弦。作为这场精彩活剧的忠实观众,我看到的是一连串违法行为——未经环评程序就启动大
规模的环境整治工程,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整治工程未经过公开招投标,施工单位之一居然是管理处领导当法人代表的公司,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就向私人出租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又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公共资源部门化、公共利益私人化成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色调。

  时至今日,圆明园事件早已不是单纯的环保科学问题,而是涉及法律尊严、公众利益的典型公共问题。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圆明园事件已经成为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考验政府法治能力的一张考卷。

  一个具有足够法治能力的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元素。法治社会意味着政府既要做一个清醒坚守自身权力边界的守法者,也要成为一个严格、高效的执法者。政府的法治能力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守法者的能力,即政府将自身行为严格控制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自制力;其二是作为执法者的能力,即政府忠实执行法律、严格追究一切违法行为的执行力。面对违法行为能否快速反应、能否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及法律精神,高效率且公正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是检验政府法治能力的必答题。

  人们有目共睹的是:自防渗膜工程曝光以来,环保部门主动介入,依法召开听证会,强制圆明园管理处进行工程环保评估;虽然环保立法的缺漏使得孤军奋战的环保部门面临很多困难,但他们始终忠实执行着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者环保部门的法治能力显然处于及格线之上。

  然而,同样赋有执法责任的文物保护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几乎交了白卷。面对圆明园管理处的违法行为,他们并无主动出击的态度,惟有被动卷入的窘相。他们或是对法律精神一知半解——文物局只知道《文物保护法》未明确禁止出租湖心岛房屋这样的行为,却不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只是公民的权利,而并非公共部门的自由;或是干脆袖手旁观。

  圆明园事件是公共资源代管者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标本。从中,人们看到的不光是权力的力量,还有政府法治能力的现实水平——法治能力在日渐增长,但总量不足、发展不均衡,距离法治社会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好在,考试结束的铃声尚未响起,抓紧答卷,还有机会。(光明网/毛飞)(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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