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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中文域名 终审认定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9:31 每日新报

  法院:原被告诉求均不支持张敬祖先海

  新报讯【记者张敬通讯员祖先海】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赢利为目的恶意串通、抢注计算机网络域名案,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非但没有支持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还依法确认本案计算机网络域名代理合同无效,并注销了已注册的34个域名。

  北京市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企数码公司” )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系属同一企业集团。 2003年 7月 25日,中企动力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天津市维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炎公司”)推介注册计算机中文网络域名,经协商维炎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签订了两份域名订单,约定由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为维炎公司代理注册包括域名为中国天狮·com、沃玛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清华紫光·中国、上海大众·中国、联想集团·中国、光大永明·中国等36个知名企业的通用网址,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费共计 50400元。

  2004年 3月 29日,维炎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通知,称该中心收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对原告持有“三星·中国”和“三星· c n”的投诉,同年5月7日,该中心裁决上述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维炎公司认为受到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的欺骗,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服务费100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已注册 34个域名应予注销,鉴于“三星·中国”即“三星·cn”域名已变更为三星株式会社持有,该域名不予注销。对于维炎公司主张的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欺诈销售域名双倍返还服务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除注销已注册域名外,给付天津市维炎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8700元。维炎公司和中企数码公司分别上诉,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其一是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与维炎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二是原审判决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给付维炎公司287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企动力公司明知所注册的域名为知名企业名称,却以赢利为目的恶意抢注,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已发生抢注纠纷。故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依法确认本案计算机网络域名代理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中企数码公司、中企动力公司为该领域专业服务机构,且主动积极推介上述域名,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维炎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并注册上述域名,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中企数码公司虽不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举证证明,但根据其已经实际代理完成域名注册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已经向他人支付了一定的注册费用,原审酌情判决双方承担的数额,已经综合考虑了全案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比例等因素,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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