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房款,成离婚案“重头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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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1:49 今晚报 | ||||||||
本报讯近年来,家庭借款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相当普遍,在借款时夫妻之间往往不做详细约定。然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双方便在如何处理所欠房款问题上争执不下。这如今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重头戏”。“是否借了岳母钱”无证可佐 王某和曹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相识,1991年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一女。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开始分居。2004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曹某表示同意,但对于双方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曹某提出有知情人可作为证人,后因开庭时该证人未出庭,其证词最终未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虽然曹某之母出席庭审,对借款一事进行了证明,但因其与曹某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其证言亦未被法院认可。最后,由于王某坚决否认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曾向曹某之母借款,曹某又不能举出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欠款一事。约定不明引发夫妻争议 杨某、李某夫妇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8月,二人在本市河西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款21万元,首付15万元,余款6万元做公积金贷款。该房的首付款中,有李某变卖婚前承租之房的房款7万元,向他人借款4万元,其余均为夫妻共同存款。 2004年4月,杨某、李某因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期间,杨某、李某二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4万元借款,双方却说法不一。李某主张4万元是向朋友金某借的,而杨某则称这4万元系金某返还二人的欠款,是夫妻二人的债权偿还款。针对自己的主张,杨某、李某各自向法院举出了证据,金某亦作为证人,在法庭上陈述了李某向自己借钱的经过。后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主张,认定4万元款项系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为购买商品房欠下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孙启明霞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