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善后事宜再度生变引发争议—— 空难该按哪条法规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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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5:08 新民晚报 | ||||||||
记者昨晚从“11·21”包头空难上海籍罹难乘客陈苏阳遗孀的代理律师机构得到证实,鉴于诸多善后处理久拖未决,且其起诉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近日又被驳回,故除继续上诉北京市高院外,数十位空难者家属决定分别在美国另行提起诉讼。 据陈苏阳妻子桂亚宁的代理律师介绍,桂亚宁曾于今年3月4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对我国1993年制定且沿用至今的空难每人赔偿7万元的限额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判令中国
此裁定引发法律界的激烈争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认为制定赔偿责任限额是民航总局的职责,属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出来的规章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民航法颁发已近10年,民航总局始终没有按该授权条款来制定相关规章,这是民航总局的失职,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桂亚宁已于本月25日正式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与此同步,此次包头空难47位罹难乘客家属的绝大多数,包括印尼籍罹难乘客林志兵家属,目前基本和上海及美国的相关律师代理机构达成委托约定,即在致函促请相关部门尽快公布空难调查报告的同时,比照相关的国际案例,在美国对包头空难的相关责任方分别提起诉讼,其中包括包头空难中出事的CRJ-200型支线客机的飞机发动机美国制造商、加拿大飞机制造商,以及东方航空公司。 尽管上诉和海外诉讼的最后结果还有待时日,但包头空难因之引发的诸多争议却已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 有专家就指出,早在2002年的大连空难事件后,针对空难赔偿数额就引起过激烈的讨论,但3年过去了,相关部门为何仍没动静。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则作出解释,民航法颁布实施后,民航总局已意识到了立法问题,制定了一个新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报送后,由于诸多内部原因,包括征询航空业界等方面的意见,故至今未出台。 也有行家指出,目前国际社会空难责任赔偿普遍遵从的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国也是其签署国,但目前在我国这些“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事故赔偿,对于国内航线则仍然依据1993年的暂行规定,由此才会出现了空难赔偿因航线不同而厚此薄彼的现象。 而空难的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必须承担的赔偿,则也因空难发生地、国际国内航线、事故原因等的不同而导致理赔金额的差异甚大,理赔过程也常常因之久拖难决。 本报记者习慧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