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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农民上书全国人大地方土地法规获得修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8:12 云南日报

  新华社石家庄5月29日电(记者杨守勇)河北一位普通农民在从事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地方法规,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日,经过法定程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一位农民的心愿终于实现,引起了社会关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明说,修正《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源于一位普通农民。一
年多前,香河县五百户镇城屯村村民王淑荣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自己在从事养殖业过程中,发现养殖业占用土地还需要进行审批,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提出意见,认为该条规定的内容与《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王淑荣的信后,经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共同研究后,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两种情况,不包括养殖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实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不相一致。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周明说,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也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王淑荣提出的意见正确,河北省条例的规定没有依据,应该删去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并提出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接到此项议案后,专门召开省市两级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认为《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是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是为政府设定的审批事项,已在清理范围之内,不删除已无法执行。

  最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终于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位普通农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使得一个省依法改变地方法规,在河北省是第一次,在全国也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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