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流动人口将纳入法律援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10:24 法制日报 | ||||||||
浙江:流动人口将纳入法律援助 公证首次被列为法律援助项目 法律服务机构不提供援助将受罚 日前结束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修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11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
一直以来,浙江的法律援助只对“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的低收入人群服务,但实践中许多外来打工人员刚到浙江,还未来得及办理暂住证,也需要法律援助,本次修改拟取消这种限制。根据草案规定,今后凡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案件发生在浙江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经济困难”标准也由此前“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改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降低了受援门槛。 草案首次以法律条文明确:当事人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案件,纳入援助范围;当事人需要进行公证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证人员应当免费为其公证。草案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此外,为保障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自1999年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2004年底,浙江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6万多件,涉及受援人员18.9万多人,案件数以10%的速度逐年上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说,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草案不仅扩大了法援案件范畴,扩大了受援群体,还规定有些涉及劳动仲裁费用、查阅复制材料费用、案件受理、鉴定费用的案件,不仅免收律师代理费用,各部门还应当免收相关费用。记者陈穆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