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扣一月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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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04: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陈昌君 日前,市民魏先生打进本报维权热线反映,他递交辞呈后四川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故扣除自己的工资。
魏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28日,他到四川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保安,被分配到位于外双楠情融路2号的小区工作,“我和公司签的是三个月的《试用合同》。5月中旬,我按合同规定,提前15天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27日公司却要扣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不仅如此,魏先生称,“五一节的加班费只算了我70元,我上个月交的100元服装押金也不退”。 昨日,记者联系上该公司一负责人葛先生,他称,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是根据《试用合同》来执行的,“他没有干满三个月,并且是无故离开公司,公司肯定要按规定收取违约金。而不退押金,是因为他的工资达不到违约金的数目,因此要用押金填补。”他称,员工的工资包括考核工资、基本工资和津贴工资,“并不是每一项都要乘倍数,所以加班费是70元。” 协商无果,魏先生已向四川省劳动局投诉。 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的沈建刚律师告诉记者,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间公司和员工之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关系,因此魏先生并没有违约。由于《试用合同》上公司所规定的工资就是700元,而基本工资一栏没有填写,因此就可认定700元是基本工资,公司应该在此基础上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费。而押金只有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实行抵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