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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法院:一纸“鸳鸯判决书” 牵出枉法黑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0:28 法制日报

  荆州法院:一纸“鸳鸯判决书” 牵出枉法黑法官

  新华网武汉5月30日电(记者杨兴国)一纸“鸳鸯判决书”,近日将贪赃枉法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送上审判台。因贪污和受贿罪一同站在湖北汉江中级法院被告席上的,还有荆州市中级法院原法官刘宏喜、陈时中、钱振华、周琳。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2001年7月,被告人陈新华担任审判长,重新组成合议
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告科发宾馆诉被告段平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9月17日合议庭进行了评议,10月17日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新华草拟了(2001)荆法经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主管副院长杨先才于同月19日签发。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为讨好陈新华,许诺将在建的桑拿部给陈新华的关系人陈某承包,但杜元柏未兑现。此案被告段平也多次找陈新华做工作。

  陈新华为徇私情,隐瞒该案判决书拟稿已经副院长签发的事实,于2002年2月10日组织合议庭进行第二次合议,合议的结论意见与杨先才副院长签发的判决书相比,缺少了“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2万元、衣物损失1000元”的判项,增加了“原、被告间给付内容相互冲抵后,原告应该返还被告押金155766.68元”的判项。陈新华将杨先才副院长签发的判决书原稿的拟稿时间和判决时间改为2002年11月15日,打印后收存。又按第二次合议的结论打印了同案号、同判决时间而判决不同的判决书,将两次打印的判决书混在一起,一并加盖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2003年12月,陈新华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书送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书送给被告段平。

  2004年,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在上诉过程中发现原被告所持判决书有差别的事实,写了一张“陈新华一案两判,枉法裁判”的标语挂在自己车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6月4日,陈新华等人被开除公职。起诉书说,除“鸳鸯判决书”一案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外,陈新华、刘宏喜、陈时中、钱振华、周琳5名法官分别还有多起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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