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不合作 产权难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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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2:55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购房者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了一套待发产权证的商品房,不久后,开发商通知办理产权证,但卖房者却不合作,致使产权证事宜无法进行。为此,气愤的购房者将卖房者及中介一并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者履行为其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本市河东区法院审理后,遂于日前一审判决卖房者提供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手续,并协助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4月11日,由本市一家置业公司作为中介人,赵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赵某购买李某位于本市河东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36.8万元,双方就该房屋签订了协议书,并经天津市河东区公证处公证。后赵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04年4月11日交纳中介服务费3680元,于4月16日交纳公证费1300元。同年4月17日,赵某进住该房屋。 据原告赵某称,其购买涉诉房屋时,该房产权证待发。2004年8月,开发商通知办理产权证,并要求当初商品房的购房人亲自办理。自当月11日开始,赵某多次通知李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均推托。同时,置业公司方亦未尽义务保管相关手续及材料,致使赵某无法取得产权证。为此,赵某将李某及置业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为其办理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买卖涉诉房屋时,李某尚未取得产权证,李某对涉诉房屋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已将期待权转移给赵某,赵某由此享有了该项权利,并于其后占有该房,因此,李某有义务协助赵某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至于赵某要求被告置业公司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诉求,法院认为,该置业公司已提供了中介服务,促使双方房屋买卖成功,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交付了赵某涉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使赵某占有了该房屋,故该置业公司已履行了自己应有的义务,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并非该公司的义务。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孙启明 任璐 刘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