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交通规费征稽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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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08:18 潇湘晨报 | ||||||||||
昨日,株洲市荷塘区个体司机陈建中就此起诉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公路养路费征收一案在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核定载重量未超过0.5吨 陈建中于1997年购买了一辆柳州五菱型双排座微型车,上好车牌后,他到征稽处交纳养路费,该处按1吨(每月210元)的标准征收。陈当时就提出异议,因为他的车辆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为0.35吨,征稽处颁发的规费证件上核定的征收标准为0.5吨,交通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证上标明的载重吨位为0.35吨,所有合法证件上核定的载重量都没有超过0.5吨。陈认为,既然核定的车辆载重量没有超过0.5吨,那么他就只应按半吨的标准缴纳规费。 陈说,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11条第2款明文规定,双排座汽车属于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而征稽处却按客货两用车征收规费,涉嫌乱收费。他的车今年5月到期报废,他要求征稽处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退还8年来多收取的养路费共计10080元。 征稽处认为核定标准准确 征稽处法规科副科长胡若龙说,此案争论的焦点是车辆吨位的核定。他说,原告车辆行驶证上核定其载货质量为350公斤,只表明车管部门核定其载货的事实依据,不是装载质量,车辆总质量1450公斤才是征缴养路费的重要事实。根据该车型底盘技术参数规范核定该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590公斤,同时核定其征费计量为1吨,征稽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准确的。 胡还表示,原告车辆规费牌使用证上核定为0.5吨,实际上应为1吨,只是因为该处工作人员当时失误才打成了0.5吨,原告不能因为这一失误而要求改变国家规费征收标准。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胜诉 目前株洲市有4万多台征费车,此案在株洲引起了强烈关注。在经过庭审相关程序后,合议庭最后当庭宣判被告胜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建中在走出法庭后对记者说,对方适用的主要是2000年-2005年的有关计量文件规定,而他认为他的车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因此他表示不服,并将提出上诉。本报记者王兴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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