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企业莫名变国有 三股东状告财政局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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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09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明明是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却被上级行政部门界定为国有企业,原公司董事长一夜之间被强行免职。蹊跷的“改制”逼迫原公司的大小股东们踏上了维权之路,最终,他们走上法院告倒了财政局,将已经“国有”的企业收回到手中。 股份公司突然成国有
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原是镇江市经营得不错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由21人合股投资,股东付月庆是法人、董事长。 2003年5月,镇江丹徒区建设局突然称东方公司是国有企业,强行免去了付月庆的法人、董事长的职务,任命区建设局下属另一家单位的领导姚某接替他的职务。2004年9月,丹徒区财政局下发了《关于镇江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通知》,该通知以文件的形式,将东方公司确认为国有资产。 去年10月,付月庆和束龙圣、王海平三个股东将丹徒区财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该局的产权界定。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将国有企业改回非国有企业。这起在江苏罕见的案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三股东状告财政局 在法庭上,被告丹徒区财政局拿出了理由。原来,1994年东方公司成立时,是由丹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众多股东合股组成的,其中丹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价值102万元的房屋作为股份。此后不久,原丹徒县工商局发现,丹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的这些房屋正处于抵押状态,而用抵押登记的房屋作为股权投入是无效行为,于是要求东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调整该公司的股权投入。 被告认为,当初丹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确以房屋初始投入了102万元注册资本,就应该享有东方公司102万元的股权;而付月庆等人初始投入收据上写的事由是“集资款”,按规定,这些股东出资为集资款就不能享有股份,所以东方公司是国有企业。 原告称,1999年原丹徒县工商局认定抵押房产作股权无效之后,东方公司便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丹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收回,东方公司也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从那时起,东方公司里就再也没有国有资产。而“集资款”只是写法,实质上仍然是各个股东自己掏钱。 法院判决财政局违法 法院认为,既然丹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作为初始股权投入的行为无效,而且不久就撤回了股权,那么被告丹徒区财政局仍将该行为视为有效,显然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东方公司应当是有限公司。 股份企业莫名变国有 三股东状告财政局讨回公道 作者:马乐乐 (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