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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73000元 成都法官在昆被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36 云南日报

  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昨日下午,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宝成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李宝成,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在黑龙江省依安县,原系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正处级)。2004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上旬,李宝成接受刘建昌请托,承诺其兄刘平昌案件到青羊区法院后快审快判,同时收受了刘建昌所送人民币3000元。5月16日,李宝成得知刘平昌案已经起诉到青羊区法院后,便找到主审法官要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并于当日下午同主审法官去看守所送达起诉书及单独会见了刘平昌。刘平昌案件宣判后,李宝成以交纳罚金为名,向刘建昌索要了人民币50000元。2004年2月,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向青羊区法院申请执行罗某房屋拆迁一案。李宝成以法院执行资金困难为由,于同年3月份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刘碧齐索要了人民币共计20000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李宝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共7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根据李宝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

  柏立诚 代翁静(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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