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签合同工头不能“代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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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41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近日,劳动部门联合总工会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民工的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用人单位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针对目前民工合同多与包工头签订,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现状,通知中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有了“亮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另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