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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悖合同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2:31 今晚报

  读者李冰问:最近我被一家服装加工厂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负责人让我在合同中注明,在试用期内如果完不成承包任务,月工资将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如果我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支付给我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答: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
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是员工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这一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属无效条款。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当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员工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如较长时间请事假、病假等,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计发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晁振源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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