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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可送档案馆寄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5:44 中国宁波网

  记者蔡铁锋

  中国宁波网讯 新修订的《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昨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新增加的有关个人档案事宜的条款尤其引人注目。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的有关人士。据介绍,集体所有的档案和
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称档案,都可寄存、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有责任妥善做好保管、保密工作,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据了解,此前,此项工作已在余姚、鄞州等地开展。

  据介绍,档案的日常保管要求较高,必须长期存放在温度14至24摄氏度左右、湿度45%至60%的库房里,而且要求防蛀、防霉。这些只有市档案馆能做到,而在一般家庭或场所根本无法做到。因此档案馆将向需要寄存、代保管者收取一定的保护费用。

  对于新条例增加的“市和县(市)、区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干部、职工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条,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金处长认为,此举可使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事大大减少。

  此外,根据条例新增加的有关条款,设在市档案馆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已对外开放,普通群众可凭身份证随时到该中心免费查阅“红头文件”,也可登录“宁波档案网”查阅自己需要的信息。(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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