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溺死鱼塘家长负主要责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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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28 新京报 | ||||||||||
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家长未尽监护责任,判两被告赔偿5.2万,原被告均称上诉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吕佳瑜)听到判决后,刘广芹什么也不肯说,狠力地用拳头擦去了顺颊而流下的泪水。半年前,他3岁的儿子豪豪在村中鱼塘意外溺水身亡。 他和妻子向村委会、村农工商合作社和鱼塘承包者提出了15万元的赔偿。昨日,朝阳法院判定,刘广芹和妻子应为儿子的意外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后,两名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刘广芹5.2万余元。 3岁男童掉进冰窟窿 家住朝阳区十里堡村的刘广芹说,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3岁的豪豪随妻子出去解手,十分钟后,妻子回来时,豪豪却没有跟回来。 刘广芹开始焦急地在村中寻找儿子,当走到村北村民姚田喜承包的鱼塘时,他发现鱼塘中被浮雪覆盖的冰面上浮现出两行小脚印,脚印一直延伸到鱼塘中央的一个冰洞边上消失了。 “看到脚印,我一下子就蒙了!”刘广芹说,几乎昏厥的他拿起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等候警察的到来。 当豪豪被打捞上来时,身体已经僵硬,经抢救无效死亡。 鱼塘所有者被诉上法庭 事后,刘广芹和妻子将朝阳区十里堡村委会、鱼塘所有者十里堡农工商合作社和承包者姚田喜告上法庭,提出了15万余元的索赔。他们认为,三被告应为儿子的溺水负责。 刘广芹的代理人史学军律师在起诉书中称,鱼塘所有者和承包者没有给鱼塘加装护栏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冰窟窿是承包者姚田喜人为凿出来的为鱼提供氧气的;姚田喜没有尽到看护义务。 三被告辩解说,冰窟窿是天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制造的;没有规定要求鱼塘一定要加装护栏,而且姚田喜已在鱼塘边设立了警示标志,尽到了警示义务。事发时,姚田喜就在鱼塘边看守,曾经将豪豪赶回家,悲剧是豪豪第二次返回来时发生的,他并不知情。 父母被指错过抢救时机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为豪豪之死承担责任的不是他们,而是刘广芹夫妇。 代理人称,3岁幼儿应由父母时刻看管,而刘广芹夫妇却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而且发现儿子溺水后,刘广芹没有呼救和施救,而是错误地拨打了110报警,等到孩子被打捞上来后,时间已经过去了15分钟,延误了抢救时间。 原告代理人史学军律师则认为,豪豪落水到被发现已经过去了10分钟,根据医学常识,孩子已经处于窒息死亡状态,即使呼救施救也不能挽回死亡的结局。面对被告代理人的指责,刘广芹留下了泪水,“我当时蒙住了,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办!” 原告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被告的辩论意见。法院认为,刘广芹夫妇没有对豪豪进行全日的、不间断地照料和看护,导致悲剧发生。在发现豪豪落水后,刘广芹未施救或求救,他们应负有监护不力和救助不及时的过错,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鱼塘承包人姚田喜对于豪豪的溺死负有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的过错。鱼塘所有者十里堡农工商合作社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十里堡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姚田喜赔偿刘广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264元;十里堡农工商合作社赔偿4000元。 判决后,刘广芹哭着说,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这个判决结果,肯定会上诉。而被告姚田喜也称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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