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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集中两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3: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在控辩双方进行第一轮的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对该案提出3个辩论焦点。第一个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第8、第9起事实,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第7起中,关于笔记本电脑是否是王鹏索贿。第二个焦点是王鹏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三个焦点是王鹏的认罪态度。其中,控辩双方对前两个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

  一、索贿是否成立?

  公诉人:我们认为,对于指控王鹏受贿罪的第8、第9起犯罪事实,事实清楚,根据现有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王鹏的供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尽管有部分细节有所差异,但我们在认定时是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指控的。关于王鹏是否向齐建平索贿,索取笔记本电脑而构成索贿,有证人证言称,当时有人答应给王鹏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但之后没有及时送给王鹏。当时王鹏就很生气,并打电话催促,要求把笔记本电脑送给他。辩护人:关于王鹏受贿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但这之间关于案发的地点、时间、钱的数量上有很多地方存在重大差异,即使公诉机关已经考虑到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方法了,但部分证据依然不能采信。同时,公诉机关关于第8、第9起犯罪事实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能成立。对于指控王鹏索要笔记本电脑,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王鹏当庭也对此予以否认,因此,该项指控也不能成立。

  二、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公诉人:我们认为王鹏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我们认为,王鹏是不具有司法追诉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本案中,王鹏具有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职权,也可以说这种职权已经到了这样一种档次:王鹏在治安支队工作的实践中,完全具备了因徇私而擅自决定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能力。其次,我们认为王鹏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尤其表现在3次查获陈三毛等人开设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赌场而予以放纵的事实上,致使陈三毛等人继续进行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重刑事犯罪,并利用赌场所筹集的资金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输血和进行其他严重的恶性刑事犯罪。辩护人:我认为公诉机关的该项罪名指控定罪不准确,王鹏虽然是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只能构成徇私舞弊罪,而不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同时,公诉机关在指控王鹏犯有受贿罪的同时,又用同样的证据证明其犯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认为是对被告人的重复并罪、重复评价。我认为,不应当对王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应当以数罪中处罚较重的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上,该罪只针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而治安支队应当是认定在司法机关之内的。因此王鹏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本报记者肖献松/文朱云帆/摄·(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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