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自家 构成放火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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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5: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向明 宋诤记者杨在文)苏清平为引起家人注意,放火烧了自家房屋。昨日,崇州市法院以构成放火罪当庭判处苏清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2月25日中午,崇州人苏清平因与父母及兄长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后,返回自己家中,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房内草堆点燃,导致两间房屋被烧毁,后经鉴定经济损失为1800元。事发后,苏清平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清平因家庭纠纷,为泄私愤又希望引起家人关注而放火烧毁自己房屋,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幸被及时扑灭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论处。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