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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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6:3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张毅伟)昨天,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分发疫苗不得收取费用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第一类疫苗(列入计划免疫免费接种的百白破等7种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疫苗要全面告知家长 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和质量。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即自费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按居住地接种 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托幼机构、学校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为没有按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及时补种。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按照居住地原则,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