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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8:0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季佳莹)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就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相互关系作出规范。该规定共14条,重申和细化了一些对法官禁止性的要求及惩戒措施。

  十不准划定“底线”

  规定以严格禁止的方式规定了法官十种不得有的行为:

  ———严禁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严禁徇私拖延办案,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严禁限制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或者以污辱性言辞以及其他方式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

  ———严禁向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宴请和钱物,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供个人使用,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或者为其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严禁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介绍、宴请与案件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疏通说情、转送钱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办案;

  ———严禁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

  ———严禁主动要求承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的案件,或者按照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请托指定承办案件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

  ———严禁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严禁法官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

  法官违规将被“炒”

  该规定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名举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并提供基本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接到举报的法院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办情况通报举报人。经初步审查举报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换办案法官,避免因查处不及时造成错案的发生。法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停止办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免除法官职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将被追究责任。

  规定适合其他工作人员

  据了解,虽然该规定主要规范对象是直接处理案件的法官,但是考虑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可以利用其特定身份和职务,影响案件的处理,所以规定要求,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也要按照该规定处理。

  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监督,省法院还公布了全省各地、市举报电话。省法院:0451—82392797哈尔滨市法院:0451-8237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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