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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撞人旭龙公司被“连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8:55 沈阳今报

  李冬斌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赵哲

  今报讯下班的路上被出租车撞伤,辛华为此将该车司机、车主以及挂靠单位沈阳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旭龙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2月19日晚7点,辛华下班路上被小周驾驶的出租车撞伤。交通部门认定小周负
全部责任。被撞后,辛华分别就诊于沈阳市急救中心、医大一院、辽宁中医第二附属医院,经诊断辛华为腰部外伤、脊骨有损伤、双下肢不全瘫,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3年1月,辛华将车主小王、小周、旭龙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再次伤残鉴定结论为不宜评残。2004年10月18日,辛华再次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37万余元。旭龙公司对于自己当被告非常不解:“小王和我们公司是挂靠的管理关系,公司只承担管理责任,车标、车都是小王的,而且2004年7月,小王已经将车标和车都转出公司了,不应该再让我们拿钱了吧?”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赔偿辛华合理的经济损失;同时出租车是挂靠在旭龙公司的,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小王赔偿辛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43714余元。旭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收取管理费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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