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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 当事人状告省国税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16 法制日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后仍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

  湖南“张先著”状告省国税局

  本报长沙6月1日电记者李松刘希平湖南娄底邓先生前不久参加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考试成绩第一,却因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被招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
局拒之门外,日前邓先生一纸诉状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将其录用至相关职位。

  2004年11月,邓先生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他以综合考试64.28分的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他按照规定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参加了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随后又进行了针对乙肝DNA的复检,结论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随后,邓先生在和报考单位人事处的多次交涉后,他被明确告知,因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

  今天上午,邓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长沙市中心医院的体检结论,肝功能正常只可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根据今年1月20日试行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由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发放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等检测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指定的标准,他的身体是合格的。同时,在报考单位发布的相关须知中也清楚地写明,体检标准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要求执行。但最后报考单位仍以他的乙肝病毒DNA检查结果呈阳性、身体健康不达标为由拒绝录用他为公务员。

  5月31日上午,邓先生已经委托律师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该院将在几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代理该诉讼的陈思远律师表示,国家为了维护和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历时一年,经过反复论证和深入调研,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而该诉讼也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出台试行后的第一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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