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划定法官和当事人相互关系的“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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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16 法制日报 | ||||||||
黑龙江划定法官和当事人相互关系的“底线” 新华网哈尔滨6月1日电(记者梁书斌)6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向社会公布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关系的规定,明确划定了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相互关系的“底线”。
据了解,规定中包括,严禁法官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严禁法官徇私拖延办案,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严禁法官限制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或者以侮辱性言辞以及其他方式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等,共有10种不得有的行为。同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戴志强认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主要的工作对象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而违法办案一般起因和表现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不正当关系,因此,必须划定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相互关系的“底线”,在他们之间设立一道屏障。通过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约束,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