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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洗手间摔倒肘关节骨折,打官司索赔8万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4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市民在超市购物后上厕所时,摔倒在地并造成九级伤残。为此,她将超市告到法院,并索赔8.3万余元。近日,建邺区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去年2月2日下午,家住江东门附近的李华(化名)在附近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后,进入该超市所在大厦的一楼女洗手间。结果,今年已经55岁的李华在洗手间摔倒。10分钟后,她的儿子赶到事发现场,见情况严重便报警。后民警将李华送到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治,李华的右肘骨内上髁粉碎性骨折。经过4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李华还是没有痊愈。后经法医鉴定,
认定李华的右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由于李华和超市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前不久,李华将超市告到法院。李华在诉状中称,她是因厕所地面积水才滑倒致残,为此,她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8.3万余元。对此,超市辩称,虽然民警的出警记录上证明地面上有积水,但当时和李华一起在洗手间的几个人都证明,当时地面上根本没有积水。而且,洗手间铺设的是防滑地砖,少量积水并不能致人滑倒。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消费者在消费场所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但消费者也应对自身活动尽到注意义务。经法官现场勘察与实验,事发地洗手间铺设的是防滑地砖,并设有警示标牌,且有少量积水时,地面也并不湿滑。此外,李华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积水滑倒。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的判决。

  不能发生事故就苛责经营者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伤而起诉经营者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是不是只要发生事故,经营者都该担责?对此,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蓉律师解释说,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一般来说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约定义务则要视情况而定。服务场所经营者承担的服务责任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所负的安全义务主要包括设施、设备、场地、环境的安全;服务内容、过程的安全;警示安全;危险防范和说明、劝告、救助义务。蒋蓉说,一旦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伤,往往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归咎于经营者。但事实上,很多事故的发生,消费者也应承担责任,经营者只要对过错责任负责。而衡量消费者是否有过失应该看消费者在主观上是否应该注意,是否能注意而未注意。(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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