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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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52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方芳)昨天,本市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推出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今后这些费用都将由社会保险承担。
市卫生局妇幼处肖处长介绍,生育保险按每一种生育情况将其中涉及的所有医疗项目打包,给出一个统一的支付标准。每个标准又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而分为三个等级。“这些钱不是直接报销给参保职工。”肖处长表示,参保职工在门诊的费用,需要个人先行支付,再到单位报销,而参保职工住院过程中的费用,则由医保机构同医院结算,参保职工不必支付,由医保机构根据支付标准直接支付给医院。劳动部门强调,婴儿费用、因为住单间病房而超出标准的床位费,需要职工自己支付。此外,实施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也不予报销。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