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讨女儿住院治疗费用 岳母将女婿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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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55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庄建城)潮汕有句俗话:“岳母惜女婿,连命勿。”然而,前天潮南区法院却审理判决了一宗岳母郑珍(化名)告女婿郑端(化名)的案件,一审判决郑珍胜诉。到底岳母为何要状告女婿,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潮南区法院民一庭的林文坚法官。 据介绍,原告郑珍和被告郑端都是潮南区人,郑珍的女儿小纯(化名)于2001年3月嫁给了郑端。同年7月,小纯被发现精神异常,由其丈夫郑端及其家人送到市四医院检查并进
经潮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端是小纯的配偶,在其妻子患精神病期间,郑端作为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依法应负有监护责任和扶养义务。郑端怠于为妻子治病,违反了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而原告郑珍是小纯的母亲,在郑端不尽扶养义务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为了女儿的身体健康而将小纯送医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用。法院认为郑珍有权向女婿郑端追索其送女儿小纯治病垫付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该笔费用依法应由郑端负担。 据悉,这个岳母告女婿的案件由法院受理和开庭审理期间,被告郑端在法院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送达后,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潮南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郑端在10日内付给原告郑珍代垫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共计706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