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11类预包装产品须备条码“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01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凯通讯员林少鹏)今年3月1日,省政府颁布施行《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等11类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注商品条码。依照《办法》要求和省的安排,市质监局将于7月1日起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
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对企业自行编制的商品条码和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商场以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口蹄疫疫情进展
高考最后冲刺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诺贝尔奖得主来京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艾滋病调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