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检察院严把诉讼关阻止一错案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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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55 云南日报 |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严把审查起诉关,及时阻止了一起严重错案的发生,既查办了罪犯,又保护了无辜,还挖出了侦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向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转发了他们的做法,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2002年8月28日,卖淫女朱某和一名可疑男子进入丘北县城安乐旅社不久后,人们发现
公安机关从王某仅有的三份有罪供述,与尸体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场指认等证据,于2002年11月29日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到丘北县检察院后,鉴于案情重大,该院向文山州检察院公诉处进行了汇报,州院公诉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协助县院审查。经审查,发现现场重要痕迹未作鉴定,王某全面翻供,并提出新的辩解理由,部分证据存在矛盾等疑点。县检察院根据州院公诉处的指导意见,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以现场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为由,在补充少量证据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于2003年3月4日向州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文山州检察院为确保案件质量,专门安排公诉处副处长、主诉检察官陈新丹亲自办理。她认真细致地阅卷审查,亲自提讯王某,充分听取本人辩解,发现有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提出对现场遗留的重要痕迹必须进行鉴定等多项补充侦查意见。此期间,州县两级公诉部门上下联动,通力协作,抽调业务骨干承担案件审查任务。通过承办人细致阅卷,依据证据规则认真分析,严格把关,进一步明确了该案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疑点,检察院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提交的DNA鉴定结论,证实现场遗留的精斑果然不是王某所留。检察院决定再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如在法定退查期间不能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进一步查找真凶。 不久,真凶王林标因使用相同的作案手段再次作案,被案发现场附近的群众抓获。后通过对王林标作DNA检验,确定朱某被害现场的精斑是王林标所留。与此同时,王林标交待了杀害朱某的犯罪事实。“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真相大白,王某的冤屈也被彻底洗清。 至此,文山州检察院并未因真凶的落网而停止审查工作,而是针对蒙冤者王树红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问题,展开进一步审查。后来,该案线索被移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查办。经过省、州、县三级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的缜密侦查,丘北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刘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涉嫌刑讯逼供案浮出水面。 肖凤珍 刘德安 吴江南(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