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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检察院严把诉讼关阻止一错案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55 云南日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严把审查起诉关,及时阻止了一起严重错案的发生,既查办了罪犯,又保护了无辜,还挖出了侦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向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转发了他们的做法,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2002年8月28日,卖淫女朱某和一名可疑男子进入丘北县城安乐旅社不久后,人们发现
朱某被残忍杀害。9月4日上午,进城办事的青年农民王某被有关目击者认为他就是案发当日出现在安乐旅社的可疑男子。公安机关立即将其抓获。

  公安机关从王某仅有的三份有罪供述,与尸体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场指认等证据,于2002年11月29日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到丘北县检察院后,鉴于案情重大,该院向文山州检察院公诉处进行了汇报,州院公诉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协助县院审查。经审查,发现现场重要痕迹未作鉴定,王某全面翻供,并提出新的辩解理由,部分证据存在矛盾等疑点。县检察院根据州院公诉处的指导意见,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以现场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为由,在补充少量证据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于2003年3月4日向州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文山州检察院为确保案件质量,专门安排公诉处副处长、主诉检察官陈新丹亲自办理。她认真细致地阅卷审查,亲自提讯王某,充分听取本人辩解,发现有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提出对现场遗留的重要痕迹必须进行鉴定等多项补充侦查意见。此期间,州县两级公诉部门上下联动,通力协作,抽调业务骨干承担案件审查任务。通过承办人细致阅卷,依据证据规则认真分析,严格把关,进一步明确了该案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疑点,检察院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提交的DNA鉴定结论,证实现场遗留的精斑果然不是王某所留。检察院决定再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如在法定退查期间不能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进一步查找真凶。

  不久,真凶王林标因使用相同的作案手段再次作案,被案发现场附近的群众抓获。后通过对王林标作DNA检验,确定朱某被害现场的精斑是王林标所留。与此同时,王林标交待了杀害朱某的犯罪事实。“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真相大白,王某的冤屈也被彻底洗清。

  至此,文山州检察院并未因真凶的落网而停止审查工作,而是针对蒙冤者王树红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问题,展开进一步审查。后来,该案线索被移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查办。经过省、州、县三级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的缜密侦查,丘北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刘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涉嫌刑讯逼供案浮出水面。

  肖凤珍 刘德安 吴江南(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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