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干家务折手骨 雇主被判赔付2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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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1: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南宁6月3日专电日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家政服务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雇主赔付因为在干家务活受伤致残的保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约2万余元。 2004年2月11日,冯某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下属的家政服务部签订了一份家政劳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之后,家政服务部即安排原告到雇主许某家当保姆。
2004年3月27日中午,冯某在许某家擦地板的时候,因地板滑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冯某因多次向许某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许某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家政服务部介绍,受聘于被告许某,为许某提供家务服务,许某定期给予原告一定的工作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原告在雇主许某的指示和授权范围内为其利益从事活动,在该活动中引起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许某承担。 原告与广西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部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劳务合同明确了原告与家政服务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家政服务部的义务是帮助原告介绍用人单位,原告的义务是在介绍成功后向家政服务部缴纳一定的费用。原告与家政服务部之间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于原告受聘于家政服务部介绍的用人单位之后。 法院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617.60元、误工费4340元、残疾赔偿金15570元、伤残鉴定费300元。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冯某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的诉讼请求。(记者李嘉)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