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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民间纠纷不力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2:1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实习生晓平)6月1日,记者从省综治委今年第一次全会上获悉,我省将试行《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民间纠纷的调解人如有责任过错将被追究。

  目前,我省40%的刑事案件为民间矛盾纠纷激化所致,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可以预知的,完全可以通过有效调解得以解决。

  新办法规定,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应依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的法院起诉。

  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过错责任是指,负有调处责任的单位、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调处民间矛盾纠纷时,对于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如果未能及时排查、调处工作不力或调处中有失公正,从而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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