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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站务费上限2.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5:45 重庆晚报

  本报讯 车站向旅客收取站务费有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5元;四级以下车站则不能收取。昨天,市物价局就此作出规定。

  按照新规定,客运站若不具备以下条件,则不能收取站务费:拥有一、二、三级车站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实行微机售票。收费标准是:班车运距在30公里以内的线路,每人次收取0.3元;30公里以上的线路,
三级站最低收费为0.3元,一级站最高收费为2.5元。

  市物价局强调,站务费已加入现行票价,车站不得在票价外向乘客另行收取。此外,属下列四种情况的客运站不得向乘客收取站务费:未实行人、车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四级以下的客运站。

  (记者 何昌钦)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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