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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判得对与否法院开门请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6:43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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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判得对与否法院开门请监督2005-6-3 4:53:34

  (王鑫记者晨迪)四川省永高科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强涉嫌在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滥伐林木一案,昨日在成都中院二审复庭。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在一审宣判后,引起当地数百位村民和张小强家人对判决的强烈不满,造成极大的影响,因而中院昨进行二审。

  为了以正视听,成都中院特别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多人,以及所有关注此案的中央、地方媒体对该案的审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秋元村的数百位村民也在一个星期以前被通知前来旁听。

  昨日上午10时,成都中院打开了全市最大的法庭,这个能容纳500人旁听的法庭一般是在审理大案要案时才开放。秋元村的近200位村民非常有秩序地进入了旁听席,考虑到庭审时间比较长,法院在每个座位后面放置了一瓶矿泉水。

  3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省法院李少平院长的陪同下也进入旁听席,对这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监督。与此同时,10多家本地和中央的新闻媒体也按时来到现场,关注庭审过程。

  案件从上午10时一直审理到下午5时。秋元村到成都大约65公里,村民们表示,之所以跑这么远来旁听,就是想听听法院究竟是怎么审理的,到底公不公正。

  此案的三名被告人张小强、马建明、李军分别是永高公司的员工,张小强是法定代表,其他两位是动手砍伐林木的员工。

  1999年,张小强取得了南宝乡秋元村第6至10号林地的权属,按照约定,秋元村村民与永高公司之间按照比例,对树木的收益进行分成。

  2004年6月20日,永高公司向邛崃市林业局提出林木间伐申请,要求对10号林地进行间伐。邛崃市林业局书面同意间伐7号林地(后确认为笔误)。然而2004年10月22日,马建明、李军在间伐10号地的同时,先后安排砍伐人员对9号林地进行“放水”砍伐(对树木根基进行环状切割,使树木脱水便于砍伐,是砍伐林木的先期工作。)截至10月27日,林业局监管人员发现李军在批准的伐区范围外对2991株柳杉进行放水,经鉴定,这些树木确定为死亡。张小强、马建明、李军3人一审时分别被判刑。

  庭审中,针对两个焦点问题:7、9、10号地之间界限是否分明?张小强等人是否知道各块林区的划分情况?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按照多媒体演示,辩护律师表示,这三块地之间的距离非常近,而且林业部门的勘察图上也没有明确标示三块地之间的界线,而且张小强等人没有在批准伐区之外砍伐的犯罪故意。

  对此,公诉人称,张小强申请一块地,却砍伐两块地,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

  下午5时,法庭对该案进行裁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张小强的辩护律师表示,今天的监督非常好。村民们在听完庭审后也表示,对庭审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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