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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交延迟20年厂方被判赔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8:38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刘宁 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职工档案关系到职工再就业,然而本市一家企业在职工离开企业20年后才将档案移交转出,从而引发了一起“延迟转交档案索赔案”。前天,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企业侵犯了原告职工的劳动权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原告徐某是一家机器厂的老职工,因不服厂方的行政处分,于1985年5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机器厂不予批准。徐某去意已决,未到岗上班。厂方于当年8月对
徐某作出除名决定。另谋出路的徐某说,此后,他一直与机器厂交涉,查询其档案材料的去向,而厂方一再以不在其处作为托词。1993年成立了社保组织后,机器厂依然未把徐某的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徐某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档案失踪后的20年,即去年10月间,经社区来人通知,徐某这才知道档案于去年9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已步入中老年的徐某提起了诉讼,要求机器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0元。

      被告机器厂将责任一概推给徐某,认为:因徐某变更了地址,单位一直无法与徐联系,直至去年9月,徐某到单位来要档案后,才了解到原告的确切住址,并想方设法补开了退工单,这才将其档案移交。徐某称其一再来厂查询档案,与事实不符;20年无法就业的说法也不能成立,因此被告工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应按规定及时为徐某办理退档手续,然而机器厂直至去年才移转档案,对原告正常就业有一定的影响,故负有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据查,徐某离厂后,在一家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考虑其长期以来未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综观各个方面,法院认为:现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人民币,显属合理,予以采纳。原告索赔72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据了解,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分为两个阶段,1992年6月9日前,当职工不辞而别离开企业后,其档案暂由单位保管。但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后,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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