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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成法庭断案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8:50 每日新报

  借债后夫妻离婚还钱时女方“耍赖”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一名妇女向本案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后,与丈夫离婚。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时认定该借款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各偿还一半。但该妇女离婚后却迟迟不归还欠款,张某于是将该妇女告上了法庭,他提供的证据就是法院的判决书。但该妇女却以判决书只对她和前夫具有约束力,而且张某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
担还款义务。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妇女理由不能成立,并判令该妇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

  2001年,妇女宫某与其当时的丈夫因生活需要向本案原告张某借款 2万元。2003年,宫某因离婚和丈夫打起了官司。同年8月,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认定宫某从张某处所借款项,应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双方各偿还一半。同年9月,市一中院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本案开庭时,原告张某说, 2001年1月,宫某以其夫在外地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款2万元。宫某与丈夫离婚时,法院认定夫妻共同承担该债务。但宫某在法院判决后却拒不偿还,因此起诉宫某偿还其债务1万元。在质证阶段,原告提供了两审判决书,证实被告借款事实成立。

  但被告宫某对借款事实持不同看法。她表示,法院2003年的判决书是解决她和前夫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只对她和前夫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原告向其主张归还欠款的凭据。该判决只是确认了她于2001年1月从张某处拿的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张某在此次起诉前从未要求她还款,因此涉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宫某偿还欠张某的借款1万元。法院认为,法院2003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即判力”。被告应承担共同债务中其应偿还的部分。由于原告和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离婚判决书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具有约束力,且原告主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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