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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职工除名后不转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9:15 解放日报

  本报讯(刘宁)上海某机器厂将徐先生除名后,迟迟不把他的劳动档案转出,直到19年后才将档案转到街道社保中心。昨天,闸北区法院认定该单位的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判令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5万元。

  1984年3月,该机器厂认为徐擅自调拨材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985年8月,因徐未在限期内上班,该厂将徐除名。但自从被除名后,徐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机器厂,该厂称
没有其档案材料。结果,徐因无法申领劳动手册,一直不能正常再就业。去年9、10月间,街道来人通知,徐才知道,机器厂刚刚将他的档案寄到街道社保中心。徐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器厂赔偿自己从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共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被告机器厂未按规定办理徐先生的退档手续,对徐正常就业造成一定影响,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徐被除名后,在机器厂下属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经济收入,长期以来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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