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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遭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9:15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23岁的姜小姐怀孕两个月后,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经静安区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姜小姐3万元。

  去年8月1日,姜小姐与上海某商务旅行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试用期。10月22日,公司在明知姜怀孕的情况下,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姜小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今年4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试用期女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于双方有接受调解的意愿,法院遂当庭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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