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瓜标签引纠纷 顾客告超市要求道歉及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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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0:55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 到超市买东西,商家是通过商品上的标签来收费的。但惠州一位顾客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一个西瓜上的标签与超市打起了官司。 保安怀疑西瓜标签不对,将顾客庞龙带到保安室 2004年8月初的一个星期天上午,在惠州一家工厂打工的庞龙和朋友逛超市。这是一家
就在庞龙即将迈出出道口的时候,守在一旁的商场保安上前来将他拦住,并要求检查他买的东西。庞龙想都没想就把一大袋子东西递了过去。保安仔细翻看了一遍后,好像发现了什么不对的地方,便叫售货员过来。保安与售货员交谈了几句后,对庞龙说,他买的西瓜付款小票上的6.8元一公斤的价格与切开来卖的西瓜价格不符,切开来卖的西瓜实际上是12.8元一公斤,这显然是弄错了。庞龙自然不服,双方便为此争执起来。见双方在大声争吵,商场一有关负责人便走过来叫庞龙到商场保安室。双方继续进行交涉。 分店怀疑庞龙偷换标签,庞龙否认并要求分店道歉,协商不成报了警 对于两种西瓜差价的事实,庞龙表示认同,但对于商场方面认定庞龙偷换西瓜上的标签而达到省钱的目的,其行为无异是偷窃的说法十分恼火。自己明明是守法守规文明购物,怎么被诬为小偷了。庞龙叫来当时的售货员对质,可售货员说记不清楚了,一个查无对证,让庞龙很是委曲和气愤。为息事宁人,庞龙压住火气同意补交差价,但要求商场方面向他赔礼道歉。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在处理这件事情当中没有任何失当之处,不同意向庞龙道歉。 双方再次争执不下。一直僵持到了当天的中午12点,见还是没办法解决,庞龙提出要求叫派出所民警来。商场方面很快报了警,不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随后,庞龙和商场有关负责人以及保安等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民警经过一番调查、了解、问讯和作了详细的笔录后,没有当场对这件事情作出任何的认定及处理。当天下午3点多,庞龙等离开了派出所。 庞龙起诉超市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商家坚持自己没有错 回到工厂后,越想越气愤的庞龙觉得委曲,认为自己被人家诬陷了。左思右想,庞龙觉得必须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在2004年10月初,庞龙聘请了律师,将分店作为第一被告、超市总部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指证其盗窃,致使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小时之久,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人身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向自己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作为被告的分店及超市总部方面对此提出了反驳,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及员工对其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造成伤害,更没有证明其遭损害的后果证据,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是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方式,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保安及员工在处理这件事情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对原告的精神或者名誉权造成任何损害。 法院判决:驳回庞龙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底,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与实际价格有出入的商品带出商场,不管原告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客观上已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原告确定所选购的商品价格与实际价格有出入时,被告所采取要求原告补交商品差价的措施,没有违反尊重消费者人格的法定义务。被告采取报警,将该事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判决结果,庞龙并不接受,打算上诉。最近这段时间内他还进行过各种方式的咨询,在得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后,庞龙犹豫了。加上要上诉还要一笔不菲的诉讼费,庞龙最终选择了放弃。 (李云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