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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败露动杀机铁药杆敲死78岁老邻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1:35 云南日报

  78岁的冉启珍刚过完生日,第二天即被发现死于家中。老人头部大量淤血,为颅脑损伤性死亡。经查,系邻居周发新行窃败露后用铁制药杆将其敲死。

  5月17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发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

  行窃败露 邻居杀害老妪

  今年1月12日8时许,也就是华坪县新庄乡良马村委会9组78岁的冉启珍过生日第二天,邻居周发新(现在押)以为陶显富(被害人冉启珍之子)家无人,遂翻墙进入其家药房内行窃。行窃中突然发现陶显富母亲冉启珍就睡在药房内,周发新生怕身份败露,遂拿起铁制药杆猛击冉启珍的头部数下,之后将其拖下床,用被子捂住其头部后逃离。被害人冉启珍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系颅脑损伤死亡。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周提起公诉,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请依法判处。

  否认杀人 凶犯当庭翻供

  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罗发贵辩称: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发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周发新作过有罪供述,其中与其他证据有吻合、巧合,是因为被告人熟悉被害人家的情况,又是第一个赶到现场,是合乎情理的。即便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本案仍有许多疑点,并且缺乏关键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告人作案的惟一性。

  被告人周发新则当庭翻供,称没有做杀死冉启珍的事。“我向公安机关供述杀死冉启珍,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编造的假话。我知道被害人冉启珍眼睛不好,假如我去偷药,她不会看见我,我也不会杀她。”

  被判死缓 举证推翻诡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发新在行窃过程中,因事情败露,残忍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发新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发新在审理中推翻原来的供述,否认杀死冉启珍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发新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杀死冉启珍,承认杀死冉启珍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编造的假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观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不相符合,法院不予采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显富提出要求由被告人周发新赔偿经济损失118000元,被告人周发新在庭审中否认杀人行为,并表示不赔偿,法院将根据被告人周发新的犯罪行为事实、偿付能力,确定赔偿的数额和期限。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王法(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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