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无权继承 女儿依法受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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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2:03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男子生前曾借给他人2万元,他病故后,其前妻及女儿通过诉讼向债务人讨要尚欠余款近1.8万元。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的前妻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这笔钱,但支持了债权人女儿的主张,一审判决女儿依法受偿父亲的债权,由借款人归还其近1.8万元。 张某和李某原为夫妻,双方共同养育一子一女,后二人协议离婚。1998年12月,张某
法庭上,被告刘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他早在2000年就已归还张某1.8万元,剩余的2000元也在张某去世后还给二原告,并且还多付了50元“营养费”,所以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请。刘某当庭提交了一张1.8万元的收条。但经司法鉴定机关笔迹鉴定发现,收条上的签名与样本上张某的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生前与刘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被告刘某所称已归还了1.8万元借款的辩称,作为原告方的母女俩表示否认,而其提交的收条经鉴定证实并非张某本人的签字,所以对此反驳意见不予采信。但原告李某已经与张某协议离婚,所以张某病故后,李某对张某所遗债权没有继承权。而张某之女作为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