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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离职员工“升迁”副总编诈骗62万被判12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2:58 新华网
人民日报离职员工“升迁”副总编诈骗62万被判12年(图)
被告人刘永红受审

  被人民日报社解聘的刘永红,印制虚假名片,冒充该报社副总编,以帮李某承接业务为由,3次骗取李某62万。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永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永红曾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应聘到人民日报“上市周刊”工作,后被解聘。刘永红涂改人民日报社工作证并印制虚假名片,冒充该报社副总编。被害人李某为承接东风汽车公司车辆运送业务及办理建筑工程开山手续,经他人介绍,于2003年10月11日到北京结识刘永红。刘永红为骗取李某的信任,指使刘某、祝某二人冒充其属下处长,于当日租用车牌号为京EU7777的奥迪牌轿车冒充专车,在车前风挡上放置“警备”车牌及“安全”车牌使用证,到车站迎接李某到北京市东城区台湾饭店与自己见面。刘永红谎称自己为人民日报副总编,自称与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苗某及十堰市重要领导熟识,能为李某帮忙,当晚即骗取其人民币2万元。后刘永红以相同手段继续欺骗李某,以为其办事为名,于同年10月中下旬,又先后两次向李某索得人民币共计60万元。

  庭审中,刘永红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自己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的钱财,实际情况是李某从自己家人处敲诈了人民币62万元后,为掩盖罪行,贼喊捉贼诬陷自己,并称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逼供、诱供的结果。刘永红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刘永红的指控证据不足,刘永红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现有证据已证实刘永红假冒副总编,租用奥迪轿车冒充专车,谎称为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骗取李某人民币62万元的事实成立,刘永红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实际挽回,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作者:董宣(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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